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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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凱博觀點/在陸跨境股權重組 留意稅事
時間Wed Jun 5 10:18:06 2024
凱博觀點/在陸跨境股權重組 留意稅事
2024-06-05 00:24 經濟日報/ 黃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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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慧展凱博/提供
台商早年多透過離岸公司投資中國大陸,故近年來在辦理台商境外投資架構重組案件時,
經常遇到客戶因投資架構重組導致直接或間接移轉大陸公司股權,進而引發大陸應稅財產
轉讓或視同轉讓的所得課稅問題。近幾年我們曾協助許多客戶規劃,就跨境股權重組導致
的大陸所得稅涉稅事項,辦理相應的免稅備案。
為降低跨境投資架構重組衍生的大陸所得稅涉稅風險,企業主應謹慎考慮其所實施的重組
方案,是否與相關法規(如:財稅[2009]59號、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7號)規定可免徵所
得稅的重組樣態相符。此外,由於現行法規要求跨境股權重組的所得稅免徵備案時點,是
在股權移轉的工商程序完成後,如若備案未獲稅務主管機關受理,而工商程序又已辦結,
則衍生的稅務影響將不可逆轉。
為此,近年深圳及上海稅局已陸續推動稅收事項事先裁定機制,可在企業實施跨境股權重
組前,以書面明確告知企業稅務處理的意見,大幅降低了涉稅事項的不確定性。
如跨境股權重組所涉大陸公司位於深圳及上海以外地區的,仍建議應在工商程序辦理前,
預先提供稅務備案材料尋求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儘可能降低企業事後備案潛
在的涉稅風險。
如若企業主所實施的重組方案,無法滿足相關法規規定的重組樣態,不能申請免徵大陸所
得稅的,亦建議應在現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盡量採取可降低稅負影響的方案,以完成投
資架構重組的目標。
台商在面臨跨境投資架構的調整時,除了大陸的稅務問題外,亦需考慮台灣的個人綜合所
得稅、海外所得及CFC(受控外國公司法)等的申報義務,建議企業主若有股權調整的需
求,應尋求專業財務顧問協助進行評估及規劃,避免觸發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6月舉辦線上講座,解析大陸公司跨境股權重組實務,歡迎參
加。
(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00995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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