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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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稅捐處分復查、訴願 留意期限認定時點
時間Tue May 7 09:04:14 2024
稅捐處分復查、訴願 留意期限認定時點
2024-05-07 00:42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 /台北報導
納稅人對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
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兩者期間的認定時點並不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若透過郵局寄送,申
請日認定將以寄發局的郵戳日期為準;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想進一步提訴願,依《訴願
法》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
人或自行送件,都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
稅務局舉例,納稅人林君因不服稅務局補徵2021至2022年地價稅,應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
限2023年4月10日屆滿的隔日起30日,即5月10日前申請復查,林君在5月10日郵寄復查申
請書,直到5月11日才到達稅捐機關,因復查申請日認定是以寄發局郵戳日期為準,林君
申請案並未超過期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4658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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