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kuei (倔強的洋蔥)
看板tax
標題[問題] 醫療費用列舉與保險理賠
時間Tue May 2 14:21:57 2023
111年度醫療費用分別ABCDE醫院自付額共有約20萬,
其中有一筆約2萬的醫療開刀費,
有申請保險約7萬
請問申報時應該是20萬-2萬=18萬
還是20萬-7萬=13萬
因第一次列舉不太懂
爬文某國稅局網站說,
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支付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B
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但其中
A醫院之醫藥費支出,
於110年度有受領保險公司之給付350,000元,
故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於扣除保險給付350,000元後已無醫藥費可扣除,
甲君110年度得申報之醫藥費
依上述規定僅可認列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
依上述的舉例是以AB醫院總支付金額去計價
扣除已申請保險的總金額,
但我中午去國稅局詢問櫃台,
假設我有20筆,
其中第15筆有申請保險的
第15筆要扣除,
所以我只能申報共19筆
國稅局服務人員的答案=20萬-2萬=18萬
但網站舉例的意思是20萬-已請領的7萬,故只能申報13萬
不知各位前輩列舉的正確的申報是哪個價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ax/M.1683008519.A.ECA.html
1F:→ iten: 舉例的35萬是理賠A醫院的醫療行為,跟B無關,已經超過A的醫 05/27 16:01
2F:→ iten: 療費用,所以要整筆不算,只能報B 05/27 16:01
3F:→ iten: 你理賠的7萬應該是ABCDE其中一筆吧?看是那筆就是那筆不算, 05/27 16:02
4F:→ iten: 只能報其他四筆 05/27 16:02
5F:→ iten: 你誤解網站的舉例了 05/27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