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plechu (一個呼吸的距離)
看板tax
標題[問題] 贈與稅-贈與日認定
時間Thu Jan 10 18:14:48 2019
請問若贈與契約訂在2018.12.31,
但因為一些原因實際金流移轉是在2019年1月的話,
這樣會認定是2018年的贈與還是2019年呢?
假設是2018年的話,那2019年就還有220萬的免稅額可以用...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154.11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ax/M.1547115290.A.12D.html
1F:推 cka: 錢入帳為準啊..2019年轉帳就是算2019年的 跟契約沒關係 01/10 18:16
2F:→ ppgg486: 2019 +1。以贈與事實發生日認列 01/10 20:38
3F:→ taoist9999: 我個人認為應以贈與契約之日期為準。 01/10 21:48
4F:→ taoist9999: 按贈與行為乃不要物行為,即雙方有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 01/10 21:50
5F:→ taoist9999: 合致即可成立,而不以贈與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 01/10 21:51
6F:→ taoist9999: 實務上最明顯之案例:不動產物權契約訂立日為2018.12. 01/10 21:52
7F:→ taoist9999: 31,於2019年1月始辦理申報稅務及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 01/10 21:52
8F:→ taoist9999: ,但不動產物權行為,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須經登記, 01/10 21:53
9F:→ taoist9999: 始生效力。 01/10 21:54
10F:→ taoist9999: 承上,而國稅局仍然認為該不動產贈與日期為2018.12.31 01/10 21:54
11F:→ taoist9999: 。 01/10 21:54
12F:→ taoist9999: 01/10 21:54
13F:→ taoist9999: 然而,國稅局對動產贈與行為之日期,通常是以交付日為 01/10 21:56
14F:→ taoist9999: 準,主要還是舉證上的問題。(但從不動產贈與日期來說 01/10 21:56
15F:→ taoist9999: ,實務上的認定是寬鬆很多。) 01/10 21:57
16F:推 Jeffery71: 台財稅36742 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之贈與 01/11 01:36
17F:推 saur176: 應該按照贈與契約+1,你就送件,和他說是2018的契約,然 01/11 18:07
18F:→ saur176: 後30日內申報 01/11 18:07
19F:推 lovekangin: 打申報系統的時候是用契約日為準 好像沒管金流時間 01/11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