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plechu (一个呼吸的距离)
看板tax
标题[问题] 赠与税-赠与日认定
时间Thu Jan 10 18:14:48 2019
请问若赠与契约订在2018.12.31,
但因为一些原因实际金流移转是在2019年1月的话,
这样会认定是2018年的赠与还是2019年呢?
假设是2018年的话,那2019年就还有220万的免税额可以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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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ka: 钱入帐为准啊..2019年转帐就是算2019年的 跟契约没关系 01/10 18:16
2F:→ ppgg486: 2019 +1。以赠与事实发生日认列 01/10 20:38
3F:→ taoist9999: 我个人认为应以赠与契约之日期为准。 01/10 21:48
4F:→ taoist9999: 按赠与行为乃不要物行为,即双方有赠与契约之意思表示 01/10 21:50
5F:→ taoist9999: 合致即可成立,而不以赠与物之交付为成立要件。 01/10 21:51
6F:→ taoist9999: 实务上最明显之案例:不动产物权契约订立日为2018.12. 01/10 21:52
7F:→ taoist9999: 31,於2019年1月始办理申报税务及所有权赠与移转登记 01/10 21:52
8F:→ taoist9999: ,但不动产物权行为,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须经登记, 01/10 21:53
9F:→ taoist9999: 始生效力。 01/10 21:54
10F:→ taoist9999: 承上,而国税局仍然认为该不动产赠与日期为2018.12.31 01/10 21:54
11F:→ taoist9999: 。 01/10 21:54
12F:→ taoist9999: 01/10 21:54
13F:→ taoist9999: 然而,国税局对动产赠与行为之日期,通常是以交付日为 01/10 21:56
14F:→ taoist9999: 准,主要还是举证上的问题。(但从不动产赠与日期来说 01/10 21:56
15F:→ taoist9999: ,实务上的认定是宽松很多。) 01/10 21:57
16F:推 Jeffery71: 台财税36742 赠与意思之合致时,即属该法所称之赠与 01/11 01:36
17F:推 saur176: 应该按照赠与契约+1,你就送件,和他说是2018的契约,然 01/11 18:07
18F:→ saur176: 後30日内申报 01/11 18:07
19F:推 lovekangin: 打申报系统的时候是用契约日为准 好像没管金流时间 01/11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