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anne1027 (...)
看板tax
標題[問題] 房屋稅單非自住
時間Thu Apr 30 03:43:06 2015
我在台北工作,去年中新購入高雄小公寓,而且去年有遷自己的戶口進去&也有申請到地價稅的自用住宅。
原本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但是今年收到房屋稅單發現他是用住家—非自住的1.5%課我的房屋稅。
請問各位大大~
1、為什麼國稅局會發現我沒有住那呀?!
2、如果跟他說是妹妹住那的會有機會可以改變稅率嗎?改變稅率是電話還是需要親跑稅捐稽徵處呢?
3、如果不理他就直接用非自住繳納這次的房屋稅,會影響到我地價稅使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嗎
我困惑了好久再麻煩板上強者幫我解惑,感謝~
PS:不會是因為之前留的投遞地址是舊家,所以就認定我沒住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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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m820421: 1.是稅捐處,純粹是因為你沒申請房屋自住用 2.給旁系親 04/30 06:41
2F:→ cm820421: 屬住不符合自住規定 3.只要上有住家用房屋(自住或非自 04/30 06:41
3F:→ cm820421: 住),都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ㄧ 04/30 06:41
4F:→ joanne1027: 謝謝C大解惑~所以依我的情況如果申請自住是有風險的 04/30 08:44
5F:→ joanne1027: ?還是實際上連申請都不會過呀? 04/30 08:45
6F:→ lorichen1202: 符合房屋稅自住規定的話,可申請試試! 04/30 17:17
7F:推 boojue: 你直接去國稅局填單子說明你是自住就行,因為現在房屋稅 04/30 22:27
8F:→ boojue: 對於自住定義還沒有標準,只要你跟配偶名下沒超過三間房子 04/30 22:28
9F:→ boojue: ,原則上都可以當作自住 04/30 22:28
10F:推 behemoth: 原po一定是和配偶超過三間,所以才會被列非自住~ XD 04/30 22:31
11F:→ behemoth: 基本上稅捐處沒有這麼閒,可以到處去看是否真的實際居住 04/30 22:32
12F:→ behemoth: 依據「自住房屋認定標準作業原則」(網路上可以找到) 04/30 22:33
13F:→ behemoth: 去年10/31日以前,如果持有房屋四間以上,而且未填寫自 04/30 22:34
14F:→ behemoth: 住房屋申請單的話,就會被列為非自住 04/30 22:34
15F:→ behemoth: 建議原po可以打去稅捐處查詢名下房子的自住情形 04/30 22:35
16F:→ behemoth: 然後依據自身的情況,申請符合你目前使用情形的自住房屋 04/30 22:36
17F:→ behemoth: 雖然不見得一定會去查詢使用情形,但若真抓到還要被補稅 04/30 22:36
18F:→ behemoth: 罰鍰,何必呢?XD 04/30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