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anne1027 (...)
看板tax
标题[问题] 房屋税单非自住
时间Thu Apr 30 03:43:06 2015
我在台北工作,去年中新购入高雄小公寓,而且去年有迁自己的户口进去&也有申请到地价税的自用住宅。
原本以为这样就没事了~
但是今年收到房屋税单发现他是用住家—非自住的1.5%课我的房屋税。
请问各位大大~
1、为什麽国税局会发现我没有住那呀?!
2、如果跟他说是妹妹住那的会有机会可以改变税率吗?改变税率是电话还是需要亲跑税捐稽徵处呢?
3、如果不理他就直接用非自住缴纳这次的房屋税,会影响到我地价税使用自用住宅的优惠税率吗
我困惑了好久再麻烦板上强者帮我解惑,感谢~
PS:不会是因为之前留的投递地址是旧家,所以就认定我没住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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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m820421: 1.是税捐处,纯粹是因为你没申请房屋自住用 2.给旁系亲 04/30 06:41
2F:→ cm820421: 属住不符合自住规定 3.只要上有住家用房屋(自住或非自 04/30 06:41
3F:→ cm820421: 住),都符合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ㄧ 04/30 06:41
4F:→ joanne1027: 谢谢C大解惑~所以依我的情况如果申请自住是有风险的 04/30 08:44
5F:→ joanne1027: ?还是实际上连申请都不会过呀? 04/30 08:45
6F:→ lorichen1202: 符合房屋税自住规定的话,可申请试试! 04/30 17:17
7F:推 boojue: 你直接去国税局填单子说明你是自住就行,因为现在房屋税 04/30 22:27
8F:→ boojue: 对於自住定义还没有标准,只要你跟配偶名下没超过三间房子 04/30 22:28
9F:→ boojue: ,原则上都可以当作自住 04/30 22:28
10F:推 behemoth: 原po一定是和配偶超过三间,所以才会被列非自住~ XD 04/30 22:31
11F:→ behemoth: 基本上税捐处没有这麽闲,可以到处去看是否真的实际居住 04/30 22:32
12F:→ behemoth: 依据「自住房屋认定标准作业原则」(网路上可以找到) 04/30 22:33
13F:→ behemoth: 去年10/31日以前,如果持有房屋四间以上,而且未填写自 04/30 22:34
14F:→ behemoth: 住房屋申请单的话,就会被列为非自住 04/30 22:34
15F:→ behemoth: 建议原po可以打去税捐处查询名下房子的自住情形 04/30 22:35
16F:→ behemoth: 然後依据自身的情况,申请符合你目前使用情形的自住房屋 04/30 22:36
17F:→ behemoth: 虽然不见得一定会去查询使用情形,但若真抓到还要被补税 04/30 22:36
18F:→ behemoth: 罚锾,何必呢?XD 04/30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