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uchen (不要說盡量‧要做到最好)
看板tax
標題[問題] 對核定已提出復查後,可以再補列舉扣除嗎
時間Sun Apr 26 22:14:30 2015
國稅局曾對之前申報的綜所稅核定 要我補稅
補稅的原因是申報的扶養親屬被剔除 而調整了「免稅額」
由於我有扶養事實,我提出了 "復查" 且也准了我的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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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現在又找到了那位受扶養親屬的費用支出憑證
那我現在還可以再提出 "更正"「列舉扣除額」嗎
(就是我想要再增加之前申報的「列舉扣除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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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dfreen: 如果核定前你是用列舉扣除額,就可以更正。 04/26 22:26
2F:→ cdfreen: 如果當時是選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可以修改為列舉 04/26 22:27
3F:→ pouchen: 謝謝。請問是5年內都可以補列舉扣除額嗎? 04/26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