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uchen (不要说尽量‧要做到最好)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对核定已提出复查後,可以再补列举扣除吗
时间Sun Apr 26 22:14:30 2015
国税局曾对之前申报的综所税核定 要我补税
补税的原因是申报的扶养亲属被剔除 而调整了「免税额」
由於我有扶养事实,我提出了 "复查" 且也准了我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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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现在又找到了那位受扶养亲属的费用支出凭证
那我现在还可以再提出 "更正"「列举扣除额」吗
(就是我想要再增加之前申报的「列举扣除额」)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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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dfreen: 如果核定前你是用列举扣除额,就可以更正。 04/26 22:26
2F:→ cdfreen: 如果当时是选标准扣除额,核定後不可以修改为列举 04/26 22:27
3F:→ pouchen: 谢谢。请问是5年内都可以补列举扣除额吗? 04/26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