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看板tax
標題[問題] 104年後的獨資事業個人綜合所得計算
時間Sun Jul 20 17:58:28 2014
所得稅法 第71條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
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
納;其
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
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
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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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愚昧,這條實在看不懂,特來向板上朋友請益QQ
假設A個人的獨資營利事業(非小規模)104年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為100萬(稅前)
求A個人應申報的綜合所得額中的營利所得多少?
個人想法:
核定所得額100萬,營所稅=17萬
之後就算不出來了 Orz 有太多可能性....
ex1. (100- 17 )/2
ex2. (100- 17/2 )
ex3. (83- 17 )/2
ex4. (83- 17/2 )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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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yKoan (220.143.117.121), 07/19/2014 23:41:35
1F:推 iifz32:營利所得是加入綜合所得總額適用稅率 07/20 00:38
2F:→ iifz32:若有說明是減半徵收就是100萬營利所得減半加計 07/20 00:38
3F:→ iifz32:與營利事業所得沒有關係,獨資與合夥是加計綜合所得稅 07/20 00:40
4F:→ TryKoan:因此I大認為上面那例子是以50萬徵收? 07/20 00:51
5F:→ TryKoan:所得稅修法後,104年獨資合夥事業不是要申報繳納營所稅嘛? 07/20 00:53
6F:推 iifz32:看錯了,未注意到今年有修改到這條條文 07/20 01:08
7F:推 iifz32:新修法上說的是你舉例的ex2的算法 加計到營利所得(綜所稅) 07/20 01:12
8F:推 wewe592:個人覺得:先用100w乘於17%/2=8.5w為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 07/20 11:21
9F:→ wewe592:然後以100w-8.5w=91.5w,記入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07/20 11:21
10F:推 AICO0823:修法後獨資、合夥是需要繳納營所稅的 以你此例計算 07/20 14:10
11F:→ AICO0823:營所稅應納為額=100萬*17%*1/2=85,000 07/20 14:13
12F:→ AICO0823:併入個人綜所所得之營利事業所得=100萬-85,000=915,000 07/20 14:14
13F:→ AICO0823:此次修法主要原因為兩稅合一修法後所作的修改 07/2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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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一直認為91.5萬是最不合邏輯的答案,想不到會這麼多人認為是91.5萬 Orz
原因:獨資事業稅前純益是100萬,稅後純益實賺83萬
納入綜合所得後,卻用91.5萬算營利所得,這不是很不合理嗎 Orz
而財務健全的本意是把扣抵比率從100%降為50%
按照ex2的做法是完全沒有扣抵的...
※ 編輯: TryKoan (163.26.71.6), 07/20/2014 1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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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TryKoan:這雖然是為考稅法問的,但應該還是跟TAX版有關吧QQ 07/20 18:00
15F:推 opyopmt:綜所稅的營利所得,是否還要考慮其行業別的擴大書審純益率 07/20 19:07
16F:→ TryKoan:都考慮過了,核定所得額就是100萬,簡化問題... 07/20 19:11
17F:推 AICO0823:實際繳納稅額只有85,000元 你稅後純益卻只有83萬 少的 07/20 19:49
18F:→ AICO0823:85,000元呢? 07/20 19:55
阿,繳納半數漏掉了,感謝,一直把注意力放在後面的半數
忘了前面繳納所得稅時也是用半數
※ 編輯: TryKoan (163.26.71.6), 07/20/2014 20:10:28
19F:→ TryKoan:感謝AICO大,目前逐漸能理解法條的扣抵計算原因 07/20 20:23
20F:推 AICO0823:我有想到你是不是漏看前面 不然怎麼一直執著83萬 07/20 21:54
21F:推 occoppocc:100/2, 50*17%=8.5萬繳營所,另外50萬所得額併入個人。 07/23 08:35
22F:→ occoppocc:我和所內同事是這樣想,實際等105年5月報稅才知道摟。 07/23 08:37
23F:推 occoppocc:照上面915000併入綜所的話,造成重複課稅,應該不對?QQ 07/23 08:51
24F:推 AICO0823:法條前半有說拉 是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扣除扣繳稅額後 07/23 14:23
25F:→ AICO0823:申報其結算應納稅額 怎麼會有所得額減半再計算營所稅呢 07/23 14:25
26F:推 AICO0823:現今政府對於營利所得修法之方向 就是至少要收到一半之稅 07/23 14:33
27F:→ AICO0823:收 因為修法前不管是股利或是獨資合夥之營利所得 最終 07/23 14:34
28F:→ AICO0823:都是回流到個人綜所上合併計算 07/23 14:37
29F:→ AICO0823:但實際上之稅收還是隨個人所得高低等因素決定 07/23 14:40
30F:→ AICO0823:現今71條修法後是朝簡化作業處理程序去修改 不然照最早 07/23 14:44
31F:→ AICO0823:獨資合夥繳納17%營所稅 跟現今直接繳納半數營所稅 兩者最 07/23 14:45
32F:→ AICO0823:後回歸到個人綜所計算時結果是一樣的 反而前者不管是對業 07/23 14:46
33F:→ AICO0823:主或是政府而言 前者僅是增加許多不必要的稽徵成本罷了 07/23 14:46
34F:推 iifz32:我認為比較奇怪的地方是營所稅繳8.5萬 07/23 23:37
35F:→ iifz32:91.5萬併入營利所得的綜合所得,繳納營所稅可以扣抵嗎...? 07/23 23:38
36F:→ AICO0823:當然是不能扣抵的 現今兩稅合一修法為半數可扣抵半數不可 07/24 11:04
37F:→ AICO0823:扣抵 獨資合夥部份就簡化為直接算出並繳納不可扣抵的部份 07/24 11:05
38F:→ AICO0823:當然也不會有可扣抵稅額囉 至於一般公司還是照以往情形去 07/24 11:10
39F:→ AICO0823:計算並繳納營所稅 只是在盈餘分配時要記得僅有半數營所稅 07/24 11:12
40F:→ AICO0823:能計入股利的可扣抵稅額 07/24 11:13
41F:→ occoppocc:可是轉91.5萬至個人沒有重複課稅的疑慮嗎? 07/24 12:21
42F:推 occoppocc:獨資、合夥沒有可扣抵帳戶,所以不考慮扣抵的問題。 07/24 12:26
43F:→ iifz32:沒有實務的例子,只有法條很難懂- - 07/24 19:58
44F:推 hile23:本次修法的方向本來就是為了"重複課稅",另外依法條是以"全 07/25 15:44
45F:→ hile23:年應納稅額之半數..."也就是說營所稅只課50%,實質意義跟 07/25 15:46
46F:→ hile23:公司組織繳100%,分給股東時只能抵50%可扣抵稅額相同 07/25 15:48
47F:→ hile23:至於91.5萬的營利所得=83萬的稅後淨利+8.5萬(不課稅的那50% 07/25 15:50
48F:→ hile23:意思等同於現行獲配現金股利時,申報綜所稅的所得=實拿現 07/25 15:52
49F:→ hile23:現金股利+抵稅權(即股東可扣抵稅額)一樣.. 07/25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