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看板tax
标题[问题] 104年後的独资事业个人综合所得计算
时间Sun Jul 20 17:58:28 2014
所得税法 第71条
前项纳税义务人为独资、合夥组织之营利事业者,以其全年应纳税额之半
数,减除尚未抵缴之扣缴税额,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於申报前自行缴
纳;其
营利事业所得额减除全年应纳税额半数後之余额,应由独资资本主
或合夥组织合夥人依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类规定列为营利所得,依本法规
定课徵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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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愚昧,这条实在看不懂,特来向板上朋友请益QQ
假设A个人的独资营利事业(非小规模)104年稽徵机关核定所得额为100万(税前)
求A个人应申报的综合所得额中的营利所得多少?
个人想法:
核定所得额100万,营所税=17万
之後就算不出来了 Orz 有太多可能性....
ex1. (100- 17 )/2
ex2. (100- 17/2 )
ex3. (83- 17 )/2
ex4. (83- 17/2 )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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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ryKoan (220.143.117.121), 07/19/2014 23:41:35
1F:推 iifz32:营利所得是加入综合所得总额适用税率 07/20 00:38
2F:→ iifz32:若有说明是减半徵收就是100万营利所得减半加计 07/20 00:38
3F:→ iifz32:与营利事业所得没有关系,独资与合夥是加计综合所得税 07/20 00:40
4F:→ TryKoan:因此I大认为上面那例子是以50万徵收? 07/20 00:51
5F:→ TryKoan:所得税修法後,104年独资合夥事业不是要申报缴纳营所税嘛? 07/20 00:53
6F:推 iifz32:看错了,未注意到今年有修改到这条条文 07/20 01:08
7F:推 iifz32:新修法上说的是你举例的ex2的算法 加计到营利所得(综所税) 07/20 01:12
8F:推 wewe592:个人觉得:先用100w乘於17%/2=8.5w为全年应纳税额之半数, 07/20 11:21
9F:→ wewe592:然後以100w-8.5w=91.5w,记入营利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07/20 11:21
10F:推 AICO0823:修法後独资、合夥是需要缴纳营所税的 以你此例计算 07/20 14:10
11F:→ AICO0823:营所税应纳为额=100万*17%*1/2=85,000 07/20 14:13
12F:→ AICO0823:并入个人综所所得之营利事业所得=100万-85,000=915,000 07/20 14:14
13F:→ AICO0823:此次修法主要原因为两税合一修法後所作的修改 07/2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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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一直认为91.5万是最不合逻辑的答案,想不到会这麽多人认为是91.5万 Orz
原因:独资事业税前纯益是100万,税後纯益实赚83万
纳入综合所得後,却用91.5万算营利所得,这不是很不合理吗 Orz
而财务健全的本意是把扣抵比率从100%降为50%
按照ex2的做法是完全没有扣抵的...
※ 编辑: TryKoan (163.26.71.6), 07/20/2014 1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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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TryKoan:这虽然是为考税法问的,但应该还是跟TAX版有关吧QQ 07/20 18:00
15F:推 opyopmt:综所税的营利所得,是否还要考虑其行业别的扩大书审纯益率 07/20 19:07
16F:→ TryKoan:都考虑过了,核定所得额就是100万,简化问题... 07/20 19:11
17F:推 AICO0823:实际缴纳税额只有85,000元 你税後纯益却只有83万 少的 07/20 19:49
18F:→ AICO0823:85,000元呢? 07/20 19:55
阿,缴纳半数漏掉了,感谢,一直把注意力放在後面的半数
忘了前面缴纳所得税时也是用半数
※ 编辑: TryKoan (163.26.71.6), 07/20/2014 20:10:28
19F:→ TryKoan:感谢AICO大,目前逐渐能理解法条的扣抵计算原因 07/20 20:23
20F:推 AICO0823:我有想到你是不是漏看前面 不然怎麽一直执着83万 07/20 21:54
21F:推 occoppocc:100/2, 50*17%=8.5万缴营所,另外50万所得额并入个人。 07/23 08:35
22F:→ occoppocc:我和所内同事是这样想,实际等105年5月报税才知道搂。 07/23 08:37
23F:推 occoppocc:照上面915000并入综所的话,造成重复课税,应该不对?QQ 07/23 08:51
24F:推 AICO0823:法条前半有说拉 是以全年应纳税额之半数扣除扣缴税额後 07/23 14:23
25F:→ AICO0823:申报其结算应纳税额 怎麽会有所得额减半再计算营所税呢 07/23 14:25
26F:推 AICO0823:现今政府对於营利所得修法之方向 就是至少要收到一半之税 07/23 14:33
27F:→ AICO0823:收 因为修法前不管是股利或是独资合夥之营利所得 最终 07/23 14:34
28F:→ AICO0823:都是回流到个人综所上合并计算 07/23 14:37
29F:→ AICO0823:但实际上之税收还是随个人所得高低等因素决定 07/23 14:40
30F:→ AICO0823:现今71条修法後是朝简化作业处理程序去修改 不然照最早 07/23 14:44
31F:→ AICO0823:独资合夥缴纳17%营所税 跟现今直接缴纳半数营所税 两者最 07/23 14:45
32F:→ AICO0823:後回归到个人综所计算时结果是一样的 反而前者不管是对业 07/23 14:46
33F:→ AICO0823:主或是政府而言 前者仅是增加许多不必要的稽徵成本罢了 07/23 14:46
34F:推 iifz32:我认为比较奇怪的地方是营所税缴8.5万 07/23 23:37
35F:→ iifz32:91.5万并入营利所得的综合所得,缴纳营所税可以扣抵吗...? 07/23 23:38
36F:→ AICO0823:当然是不能扣抵的 现今两税合一修法为半数可扣抵半数不可 07/24 11:04
37F:→ AICO0823:扣抵 独资合夥部份就简化为直接算出并缴纳不可扣抵的部份 07/24 11:05
38F:→ AICO0823:当然也不会有可扣抵税额罗 至於一般公司还是照以往情形去 07/24 11:10
39F:→ AICO0823:计算并缴纳营所税 只是在盈余分配时要记得仅有半数营所税 07/24 11:12
40F:→ AICO0823:能计入股利的可扣抵税额 07/24 11:13
41F:→ occoppocc:可是转91.5万至个人没有重复课税的疑虑吗? 07/24 12:21
42F:推 occoppocc:独资、合夥没有可扣抵帐户,所以不考虑扣抵的问题。 07/24 12:26
43F:→ iifz32:没有实务的例子,只有法条很难懂- - 07/24 19:58
44F:推 hile23:本次修法的方向本来就是为了"重复课税",另外依法条是以"全 07/25 15:44
45F:→ hile23:年应纳税额之半数..."也就是说营所税只课50%,实质意义跟 07/25 15:46
46F:→ hile23:公司组织缴100%,分给股东时只能抵50%可扣抵税额相同 07/25 15:48
47F:→ hile23:至於91.5万的营利所得=83万的税後净利+8.5万(不课税的那50% 07/25 15:50
48F:→ hile23:意思等同於现行获配现金股利时,申报综所税的所得=实拿现 07/25 15:52
49F:→ hile23:现金股利+抵税权(即股东可扣抵税额)一样.. 07/25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