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nny (jhnny)
看板tax
標題[問題] 關於房屋租賃的問題
時間Mon Jan 6 22:09:41 2014
最近收到補稅單,要補交租賃所得稅
當初原本簽約一年(有公証),但是對方只租了二個月多就不租了..
所以當初報稅只報那二個多月的收入
今天收到通知單,要補報那剩下的九個半月的部份
請問,這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給國稅局
還是,只能乖乖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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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06.150
1F:推 kazamiakira:實際收款證明+退租及退還押金+解約協議 01/07 00:52
2F:→ jhnny:收現金,且沒有解約證明... 01/07 01:02
3F:推 superidea:收現時沒有在契約上簽名嗎 01/11 18:40
4F:推 kai761:就照實陳述,我想國稅局會要房客提出租賃支出證明的。 01/11 20:19
5F:→ kai761:因為房客要列租賃扣除,要負舉證之責。 01/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