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kau (打狗)
看板tax
標題[問題] 有關實際發生呆帳,沖抵備抵呆帳
時間Mon Mar 25 16:55:48 2013
各位大大們好
有個地方小弟一直想不透,希望博學的大大們能幫忙解惑
目前公司遇到銷貨與個人之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事
已經認列呆帳,過兩年要沖抵備呆
但營所稅查準的規定是:
第 94 條 呆帳損失: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
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
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
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
,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
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
戶籍謄本或證明。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
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
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就以上的法條來看,債權逾二年後發存證信函要有送達、拒收或亡故退回等方式才可以
認列,但個人的寄送方式我看第六項第一款,其實我看不懂他發函的地點,是要用送貨
單的地址?還是要戶口名簿的地址?且目前個資法的實施後也不太能從戶政機關取得債
務人的資料。所以想請大大能開示我如何正確作業。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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