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kau (打狗)
看板tax
标题[问题] 有关实际发生呆帐,冲抵备抵呆帐
时间Mon Mar 25 16:55:48 2013
各位大大们好
有个地方小弟一直想不透,希望博学的大大们能帮忙解惑
目前公司遇到销货与个人之应收帐款无法收回之事
已经认列呆帐,过两年要冲抵备呆
但营所税查准的规定是:
第 94 条 呆帐损失:
五、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有下列情事之一,视为实际发
生呆帐损失,并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
(二)债权中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後,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债权
逾期二年之计算,系自该项债权原到期应行偿还之次日起算;债务
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偿还部分债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债务人倒闭、逃匿,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认定
,应取具邮政事业无法送达之存证函,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债务人为个人,已办理户籍异动登记者,由稽徵机关查对户
籍资料,凭以认定;其属行方不明者,应有户政机关发给之债务人
户籍誊本或证明。
八、第五款第二目属债权有逾期二年,经债权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
息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
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
就以上的法条来看,债权逾二年後发存证信函要有送达、拒收或亡故退回等方式才可以
认列,但个人的寄送方式我看第六项第一款,其实我看不懂他发函的地点,是要用送货
单的地址?还是要户口名簿的地址?且目前个资法的实施後也不太能从户政机关取得债
务人的资料。所以想请大大能开示我如何正确作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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