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SumeroO (怪我囉)
看板tax
標題[問題] 解釋函令
時間Sun Jun 10 00:31:21 2012
稅捐稽徵法第1-1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
有利於
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
變更已發
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
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
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對於解釋函令的效力,我的理解
1.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尚未核課案件適用
2.變更先前解釋的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發布日前,尚未核課案件不適用
但是
3.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尚未核課案件不適用?
4.變更先前解釋的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的案件適用?
請問關於第3點和第4點,我的想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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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166.146
1F:推 kai761:3 不對,如果是個全新的函釋,依釋字287 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06/11 21:35
2F:→ kai761:;況且,有"變更"才會有利or不利 比較的問題。 06/11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