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SumeroO (怪我罗)
看板tax
标题[问题] 解释函令
时间Sun Jun 10 00:31:21 2012
税捐稽徵法第1-1条:
财政部依本法或税法所发布之解释函令,对於据以申请之案件发生效力。但
有利於
纳税义务人者,对於尚未核课确定之案件适用之。财政部发布解释函令,
变更已发
布解释函令之法令见解,如不利於纳税义务人者,自发布日起或财政部指定之将来
一定期日起,发生效力;於发布日或财政部指定之将来一定期日前,应核课而未核
课之税捐及未确定案件,不适用该变更後之解释函令。
对於解释函令的效力,我的理解
1.解释函令,有利於纳税义务人者:尚未核课案件适用
2.变更先前解释的解释函令,不利於纳税义务人者:发布日前,尚未核课案件不适用
但是
3.解释函令,不利於纳税义务人者:尚未核课案件不适用?
4.变更先前解释的解释函令,有利於纳税义务人者:发布日前,尚未核课的案件适用?
请问关於第3点和第4点,我的想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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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1.166.146
1F:推 kai761:3 不对,如果是个全新的函释,依释字287 自法规生效日起适用 06/11 21:35
2F:→ kai761:;况且,有"变更"才会有利or不利 比较的问题。 06/11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