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超越自己)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健保列舉及夫妻分開、合併申報
時間Sun May 4 18:57:20 2008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引述《Willis0704 (左臉帥哥)》之銘言:
: : 問題1:
: : 先說明我們家裡的情況
: : 爸68歲、媽60歲皆沒有工作
: : 爸媽的健保費是由我姐的公司扣繳,但報稅時,爸媽都給我扶養,
: : 我的部份因為可列舉超過標準扣除額,所以會採用列舉,姐姐是用標準扣除額,
: : 請問爸媽的健保費我可以拿來列舉嗎?
: 可以。
由於健保費繳納人(姐姐)與納稅人(弟弟)並未在同一申報戶內,所以這部分可能會發生
一些問題:
依據「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一)一般扣除額:(2)列舉扣除額:
2.保險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
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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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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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
康保險之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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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
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理由:
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
付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
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辦理。如要保
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
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財政部63/01/11台財稅第302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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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0.8
1F:噓 alqen:人家在講健保...你在說"非健保之保費"...... 05/04 19:21
2F:→ moft:全民健康保險係整合原公、勞、農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而制定之 05/04 19:30
3F:→ moft: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 05/04 19:30
4F:→ moft:目第2小目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所以.請樓上不要隨地亂噓. 05/04 19:31
5F:→ moft:詳請參7665則 05/04 19:41
6F:推 smartlai:請不要噓花時間打字提供答案的人 05/04 19:42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0.8 (05/04 20:01)
7F:→ Willis0704:謝謝你的回答 ^^ 05/04 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