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超越自己)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健保列举及夫妻分开、合并申报
时间Sun May 4 18:57:20 2008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铭言:
: ※ 引述《Willis0704 (左脸帅哥)》之铭言:
: : 问题1:
: : 先说明我们家里的情况
: : 爸68岁、妈60岁皆没有工作
: : 爸妈的健保费是由我姐的公司扣缴,但报税时,爸妈都给我扶养,
: : 我的部份因为可列举超过标准扣除额,所以会采用列举,姐姐是用标准扣除额,
: : 请问爸妈的健保费我可以拿来列举吗?
: 可以。
由於健保费缴纳人(姐姐)与纳税人(弟弟)并未在同一申报户内,所以这部分可能会发生
一些问题:
依据「9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说明」
十五、什麽是扣除额?(一)一般扣除额:(2)列举扣除额:
2.保险费:
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
年金保险)的保险费(含劳保、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农保、学生平安保险),被保
^^^^
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实际发生的保险费未达
^^^^^^^^^^^^^^^^^^^^^^^^^^^^
24,000元者,就其实际发生额全数扣除。但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全民健
康保险之保险费,由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的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缴纳者,得不受金
^^^^^^^^^^^^^^^^^^^^^^^^^^^^^^^^^^^^^^^^^^^^^^^^^^
额限制,全数扣除。须检附收据正本或保险费缴纳证明书正本,由机关或事业单位汇缴
的员工保险费(由员工负担部分),应检附服务单位填发的证明。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理由:
纳税义务人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要保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所支
付之保险费,得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申报扣除。要保人如系营利事业,其以职工为被
保险人所付之保险费,准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3条规定办理。如要保
人非被保险人本人,而被保险人依所得税法规定为纳税义务人时,被保险人既未支付保
险费,自不得申报扣除。(财政部63/01/11台财税第30220号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0.8
1F:嘘 alqen:人家在讲健保...你在说"非健保之保费"...... 05/04 19:21
2F:→ moft:全民健康保险系整合原公、劳、农保险之医疗给付部分而制定之 05/04 19:30
3F:→ moft: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费得列为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 05/04 19:30
4F:→ moft:目第2小目保险费列举扣除额。...所以.请楼上不要随地乱嘘. 05/04 19:31
5F:→ moft:详请参7665则 05/04 19:41
6F:推 smartlai:请不要嘘花时间打字提供答案的人 05/04 19:42
※ 编辑: moft 来自: 123.193.0.8 (05/04 20:01)
7F:→ Willis0704:谢谢你的回答 ^^ 05/04 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