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MS (☆Barbie~Cute・*・☆)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有關延期報稅的問題
時間Tue Jan 15 21:51:29 2008
※ 引述《aurow (球心離我好遙遠~)》之銘言:
: 稽徵法27: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
: 如期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於繳納期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
: 就未繳清之餘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
: 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想請問板上的各位大大:法條中,“十日內“的期間,是繳款到期日
: 開始計算還是納稅義務人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繳清?
稅單上面會訂個為期10天的繳款期限
例如:97年1月21日~97年1月30日
稅款就必須在1月30日之前繳納
否則就變成是延遲繳納 會有加徵滯納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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