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為)
看板tax
標題[問題] 信託法理的適用可能性
時間Wed Aug 15 16:22:00 2007
某甲與某乙共同購買a地,該地為農地,惟某甲未具備自耕農身份
,於所有人登記上遂以某乙單獨登記,約定為共同所有人,而有形
式產權和實質產權分離情事(交易當時信託法尚未立法),爾後甲
與乙協議將a地售與某建設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剩餘之價金依
持分比例分配,今國稅局先以合夥法理(隱名合夥,行政函釋),
課甲土地交易所得稅並予以罰鍰,甲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維持原
處分,惟變更理由為土地增值稅完稅後免徵土地交易所得稅,係專
屬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之稅法上優惠,於非登記所有權人無該免稅法
規之適用,甲不服提起訴願。
問題:甲所有之土地持分登記於乙之名下,是否可適用信託法理?
若承認此信託關係,本件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信託關係結束後,
剩餘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時,是否有構成所得稅課徵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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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2.228
※ CrazyMarc:轉錄至看板 LAW 08/15 16:23
1F:推 hippotsai:這個判決或許可以參考看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訴1064號 08/15 16:38
2F:→ CrazyMarc:3q 08/15 16:50
3F:推 hippotsai:同院91訴3113號跟一樓推文的案情非常類似, 這個案子是以 08/15 19:47
4F:→ hippotsai:和解收場, 和解的結果相當於撤銷原處分 08/1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