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为)
看板tax
标题[问题] 信托法理的适用可能性
时间Wed Aug 15 16:22:00 2007
某甲与某乙共同购买a地,该地为农地,惟某甲未具备自耕农身份
,於所有人登记上遂以某乙单独登记,约定为共同所有人,而有形
式产权和实质产权分离情事(交易当时信托法尚未立法),尔後甲
与乙协议将a地售与某建设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後剩余之价金依
持分比例分配,今国税局先以合夥法理(隐名合夥,行政函释),
课甲土地交易所得税并予以罚锾,甲不服申请复查,国税局维持原
处分,惟变更理由为土地增值税完税後免徵土地交易所得税,系专
属土地登记所有权人之税法上优惠,於非登记所有权人无该免税法
规之适用,甲不服提起诉愿。
问题:甲所有之土地持分登记於乙之名下,是否可适用信托法理?
若承认此信托关系,本件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一,信托关系结束後,
剩余信托财产返还委托人时,是否有构成所得税课徵之要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3.12.228
※ CrazyMarc:转录至看板 LAW 08/15 16:23
1F:推 hippotsai:这个判决或许可以参考看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诉1064号 08/15 16:38
2F:→ CrazyMarc:3q 08/15 16:50
3F:推 hippotsai:同院91诉3113号跟一楼推文的案情非常类似, 这个案子是以 08/15 19:47
4F:→ hippotsai:和解收场, 和解的结果相当於撤销原处分 08/1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