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da (**愛要及時**)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請問一題政大稅法..
時間Tue Jul 3 22:53:15 2007
※ 引述《budda (**愛要及時**)》之銘言:
: 題目是;
: 張甲乙先生於過世前贈與李阿玉3000萬機徵機關於張甲乙死亡時尚未發單課徵
: 贈與稅 ,請詳細說明該項贈與 ,依法是否應納贈與稅?
: 由誰繳納?
: ---
: 我的想法是;
: 1.判斷李阿玉是否為'贈與免稅'的對象,若非,則須課征贈與稅,
: 納稅義務人為:張甲乙
: 2.再判斷此項贈與是否為'擬制遺產',若是的話
: 則3000萬尚須納入張甲乙的遺產總額計算,繳納遺產稅,
: 而其已納的贈與稅可以扣抵遺產稅
: 請問各位先進,我的寫法是否正確無誤?
: 懇切歡迎指導
: 感謝
基本上,若以稅法規定,此筆贈與稅之租稅債務已經存在,需要繳納贈與稅是沒有疑問的
而此筆贈與需要納入張甲乙的遺產內計算遺產總額,然後再計算遺產稅,
唯,遺產稅的繳納依遺贈稅14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依法繳納,這也是沒有疑問。
大概的疑問應該是出在機徵機關以"繼承人"為此筆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發單徵收,
這就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課繼承人於法律未明訂之納稅義務,此禁止援用。
這是我看622的了解,基本上,622釋字應該是處理稽徵機關於實務上發單的作業違反
法律部分,因為純就遺贈稅來看,死前贈與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就是那四個(遺,繼,受,遺),若沒有參與稽徵實務操作,並不知道會針對繼承人發單。
我之前的了解是以"被繼承人張甲乙"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就錯了!
對了,順便請問
死亡的被繼承人可以為納稅義務人嗎?
不論是遺產稅或其他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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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5.61.206
1F:推 kai761:前面對釋622的理解沒錯,可是倒數第五行以下怪怪的.. 07/04 00:43
2F:→ kai761:依釋622就是要以已死的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然後看誰繼承 07/04 00:45
3F:推 budda:所以死亡的人可為納稅義務人囉...之後的繳稅動作再看是誰囉. 07/04 15:13
4F:推 hippotsai:因為稅捐債務沒有一身專屬性, 所以是繼承的標的, 07/05 00:12
5F:→ hippotsai:本件贈與稅稅捐債務成立於被繼承人死亡前, 所以繼承人要 07/05 00:13
6F:推 hippotsai:繼承此筆稅捐債務 07/05 00:16
7F:推 hippotsai:繼承人要繳納此筆贈與稅, 是基於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權利義 07/05 00:18
8F:推 hippotsai:務, 而不是基於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07/05 00:19
9F:推 ting701:應該是稅捐稽徵法第14條 07/14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