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da (**爱要及时**)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题政大税法..
时间Tue Jul 3 22:53:15 2007
※ 引述《budda (**爱要及时**)》之铭言:
: 题目是;
: 张甲乙先生於过世前赠与李阿玉3000万机徵机关於张甲乙死亡时尚未发单课徵
: 赠与税 ,请详细说明该项赠与 ,依法是否应纳赠与税?
: 由谁缴纳?
: ---
: 我的想法是;
: 1.判断李阿玉是否为'赠与免税'的对象,若非,则须课征赠与税,
: 纳税义务人为:张甲乙
: 2.再判断此项赠与是否为'拟制遗产',若是的话
: 则3000万尚须纳入张甲乙的遗产总额计算,缴纳遗产税,
: 而其已纳的赠与税可以扣抵遗产税
: 请问各位先进,我的写法是否正确无误?
: 恳切欢迎指导
: 感谢
基本上,若以税法规定,此笔赠与税之租税债务已经存在,需要缴纳赠与税是没有疑问的
而此笔赠与需要纳入张甲乙的遗产内计算遗产总额,然後再计算遗产税,
唯,遗产税的缴纳依遗赠税14条规定,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
依法缴纳,这也是没有疑问。
大概的疑问应该是出在机徵机关以"继承人"为此笔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发单徵收,
这就违反"租税法律主义",课继承人於法律未明订之纳税义务,此禁止援用。
这是我看622的了解,基本上,622释字应该是处理稽徵机关於实务上发单的作业违反
法律部分,因为纯就遗赠税来看,死前赠与并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就是那四个(遗,继,受,遗),若没有参与稽徵实务操作,并不知道会针对继承人发单。
我之前的了解是以"被继承人张甲乙"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就错了!
对了,顺便请问
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为纳税义务人吗?
不论是遗产税或其他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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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5.61.206
1F:推 kai761:前面对释622的理解没错,可是倒数第五行以下怪怪的.. 07/04 00:43
2F:→ kai761:依释622就是要以已死的被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然後看谁继承 07/04 00:45
3F:推 budda:所以死亡的人可为纳税义务人罗...之後的缴税动作再看是谁罗. 07/04 15:13
4F:推 hippotsai:因为税捐债务没有一身专属性, 所以是继承的标的, 07/05 00:12
5F:→ hippotsai:本件赠与税税捐债务成立於被继承人死亡前, 所以继承人要 07/05 00:13
6F:推 hippotsai:继承此笔税捐债务 07/05 00:16
7F:推 hippotsai:继承人要缴纳此笔赠与税, 是基於概括继承被继承人权利义 07/05 00:18
8F:推 hippotsai:务, 而不是基於纳税义务人之地位 07/05 00:19
9F:推 ting701:应该是税捐稽徵法第14条 07/14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