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tami (tatami)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費應該由誰申報列舉扣除?
時間Mon May 28 11:27:28 2007
: ※ 編輯: tatami 來自: 220.132.147.63 (05/23 23:37)
: 推 ivysky:為何父母的健保未附加投保於任一子的眷保? 05/24 03:18
: 推 ivysky:請原PO提出解釋,二位兒子的健保屬於哪一類被保險人? 05/24 03:22
: 推 ivysky:哪一類被保險人是指,兒子是投保在公司或工會或農會?或其他? 05/24 03:25
: 推 tatami:是第6類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 05/24 09:54
: → tatami:代表,健保應該沒規定一定要用眷保吧! 05/24 09:59
: → tatami:因為公公原是老師,退休後就自已移轉到市公所去了 05/24 10:02
: 推 tatami:仔細研讀後,我推測,是不是扶養父親的兒子甲可以列舉父的 05/24 11:07
: → tatami:健保費(因為父是第六類的被保險人),但扶養母親的兒子不能 05/24 11:08
: → tatami:列舉母親的健保費(因為母親視為父親健保上的眷屬,繳款人代 05/24 11:08
: → tatami:表是父親…) 05/24 11:09
: 推 ivysky:撇開投保規定的話,我認為樓上分析是對的. 05/24 13:28
: 推 ivysky:今健保首度可單獨列舉於人身保險費之外,規定應未周全, 05/24 13:56
: 推 ivysky:應可請相關主管機關提出解釋. 至於投保規定可能先到保險板 05/24 14:01
: 推 ivysky:比較專業,待其討論出結果,再回到本板做結論好了 :) 05/24 14:05
先不管健保投保規定為何?(我查法規是沒看到有規定要眷保...^_^")
後來又看了一下健保收據…上面只有「被保險人:aaa……眷屬:bbb……」
這……父跟母都是被保險人耶!
要保人是誰?政府嗎?(好像不能「不要」保吧!)
那這樣要保人要怎麼跟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於是我又升起了一絲絲疑問,寫了mail問國稅局了,有結果再來跟大家說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48.73
※ 編輯: tatami 來自: 140.114.48.73 (05/28 11:28)
1F:推 ivysky:健保法條文裡,完全沒有要保人這件事,那天我就查過了 XDD 05/28 12:34
2F:推 ivysky:近五月底了,國稅局若回信晚,不如你兩邊的申報看看.. 05/28 12:35
3F:推 ivysky:向健保局另申請繳費證明,反正檢附單據可以晚一點寄.(6/10) 05/28 12:36
4F:推 eomot:打電話去問當地國稅局 這樣時效上比較快! 05/28 13:25
5F:推 ivysky:五月份打電話給國稅局,爆難通的啦! 只能憑運氣. 05/28 13:28
6F:→ liku:請將“要保人”改為“繳費人”,亦即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 05/29 00:30
7F:→ liku:必須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꘠ 05/29 00:30
8F:→ liku:列舉扣除之規定。謝謝。 05/29 00:31
9F:→ liku:不好意思;結論應修正為:「被保險人:aaa眷屬:bbb」與納稅 05/29 01:05
10F:→ liku:義務人是同一申報戶內(亦即健保費必須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 05/29 01:05
11F:→ liku:),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倘「被保險 05/29 01:06
12F:→ liku:人:aaa」未與納稅人同戶,即不得列報扣除! 05/29 01:07
13F:→ liku:謝謝版大的提醒,還好可以即時更正,感恩! 05/29 01:07
14F:→ liku:........................................(汗...) 05/29 01:12
15F:推 ivysky:其實我那天只解一半,並無法判斷適用情形.是li大自己悟出來. 05/29 02:13
16F:推 tatami:國稅局直接打電話回覆我,不過結論很好玩,不知是我沒說清 05/30 10:52
17F:→ tatami:楚,還是承辦回覆的人沒想到…他要我把收據再影印一份 05/30 10:53
18F:→ tatami:然後蓋上核與正本相符的章,再以文字說明清楚即可 05/30 10:53
19F:推 liku:請問能否告知那個國稅局?電話號碼及回電人員的尊姓大名?... 05/30 20:32
20F:推 tatami:這個抱歉,因為當時手中有業務在忙(上班時間打的),所以掛ꐠ 05/31 11:33
21F:→ tatami:了電話才想起忘了問她的尊姓大名,不過是北區國稅局的審查 05/31 11:33
22F:→ tatami:科的人員。 05/31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