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我家有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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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費應該由誰申報列舉扣除?
時間Wed May 23 20:11:05 2007
最近有一些版友詢問:媽媽依附在爸爸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由爸爸的薪資中扣繳,
兒子想要扶養媽媽,問說能否申報列舉媽媽的健保費支出?......等類似問題,財政部
終於在今天發布新聞稿,對於類似問題,從法理上加以說明。 請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費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
《賦稅》2007/5/23
財政部表示,近來屢有民眾詢問有關納稅人(某甲)為眷屬(其父乙)投保全民健
康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簡稱健保費),如該眷屬由另一納稅人(甲的兄弟丙)申
報為扶養親屬,則該眷屬的健保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何列報扣除的問題
,該部特別加以說明。
該部指出,自95年度起,健保費可以全數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惟
由於我國綜合所得稅是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戶的收入及該申報
戶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合併申報的制度,所以,申報戶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必須
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以上例說明,如甲申報乙為扶養親屬,因為乙的健保費是由甲繳納,甲自得申報扣
除;如乙是由丙申報扶養,因乙的健保費是由甲繳納,依前述所得稅法第17條各項
列舉扣除是以申報戶內合於規定的實際支出為限的精神,以丙為納稅義務人的申報
戶並未負擔乙的健保費,故丙不能申報列舉扣除乙的健保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8988&ctNode=84&mp=1
所以,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與納稅義務人是同一申報戶內(亦即健保費必須是該申報戶內
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反之,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縱然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被保險人
,惟因其健保費並非由納稅義務人(及其申報戶內成員)所支付,自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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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0.107
1F:推 Femo:不知道我是否有誤解文意:文中所例,丙申報戶因未負擔乙之保費 05/23 20:25
2F:→ Femo:故不得申報扣除;但因乙非屬甲申報戶,故甲申報戶亦不可扣除 05/23 20:26
3F:→ Femo:所以要申報扣除須1.為同一申報戶,2.為該申報戶之實際支出 05/23 20:27
4F:推 liku:依所得稅法17條2款2目2小目之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 05/23 21:24
5F:→ liku: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똠 05/23 21:29
6F:→ liku: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쀠 05/23 21:30
7F:→ liku: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所以除了F大所述1&2之外,仍須符合 05/23 21:31
8F:→ liku:該條文所規範之條件。 05/23 21:33
9F:推 liku: tatamiWed May 23 23:36:48 2007◆ From: 220.132.147.63 05/23 23:56
10F:→ liku:那麼,假如父母的健保是向鄉鎮市公所繳納的,父由兒子甲申報밠 05/23 23:57
11F:→ liku:撫養,母由兒子乙申報撫養,這樣二位兒子可以分別列舉扣除 05/23 23:59
12F:→ liku:自已父或母的健保費嗎?(健保證明只有一份…) 05/24 00:00
13F:推 liku:所以請注意,原新聞稿有說:由於我國綜合所得稅是採納稅義務ꐠ 05/24 00:04
14F:→ liku: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戶的收入及該申報戶合於規定的뤠 05/24 00:06
15F:→ liku:實際支出合併申報的制度,所以,申報戶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ꔠ 05/24 00:08
16F:→ liku:必須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꘠ 05/24 00:08
17F:→ liku:列舉扣除之規定。 05/24 00:09
18F:推 liku:所以,倘若父母健保係以第六類向鄉鎮市公所投保,須視要保人& 05/24 00:13
19F:→ liku:繳費單上所列繳款人而定;倘如所言健保證明只有一份,有可能꼠 05/24 00:16
20F:→ liku:是由同一人繳交,則該父母二人就不能分別二個申報戶。 05/24 00:20
21F:→ eomot:問個問題~我一直以為向公所投保的健保單據..是一人一份 ? 05/24 00:31
22F:推 liku:但是,如果是由父母分別繳納,可以嘗試請公所重開證明,就符꘠ 05/24 00:31
23F:→ eomot:同一份是因為眷保的關係? (一個不懂保險的人 囧) 05/24 00:32
24F:→ liku:合分戶申報的規定。 05/24 00:33
25F:推 liku:眷保的關係? (一個不懂保險的人)慚愧我也不懂!有請ivysky版ꐠ 05/24 00:43
26F:→ liku:大開示宣講囉! 05/24 00:44
27F:推 liku:ivysky版大好像正在忙得不可開交,待會有空的話拜託開示!QQQ 05/24 00:48
28F:推 liku:版大,鄉民們正在翹首仰望中...... 05/24 00:55
29F:推 liku: 引頸企盼中.............. 05/24 01:12
30F:推 ivysky:疑點:第一~五類被保險人之眷屬不可以投保在第六類. 05/24 02:54
31F:推 ivysky:查健保法第9條: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 05/24 03:05
32F:推 ivysky:目前認為納稅義務人之父母不太可能是第六類被保險人及眷屬. 05/24 03:10
33F:推 ivysky:eomot板友的問題是否有矛盾之處? @@? 或是我認知不足? 05/24 03:16
34F:推 ivysky:(我先考慮到的是父母未依正確類別投保,可能思考方向有誤..) 05/24 03:29
35F:推 liku:果然是行家出手,謝謝ivysky版大,QQQ...... 05/24 07:24
36F:推 ivysky:不..健保異於一般人身保險,我不熟.我的確想太遠了一點... 05/24 13:48
37F:推 liku:還是必須感謝版大指點,謝謝! 05/26 13:34
38F:推 liku:請將“要保人”改為“繳費人”,亦即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 05/29 00:28
39F:→ liku:必須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꘠ 05/29 00:28
40F:→ liku:列舉扣除之規定。 05/29 00:29
41F:推 liku:不好意思;結論應修正為:「被保險人:aaa眷屬:bbb」與納稅렠 05/29 01:01
42F:→ liku:義務人是同一申報戶內(亦即健保費必須是該申報戶內成員所給付 05/29 01:02
43F:→ liku:),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倘「被保險 05/29 01:03
44F:→ liku:人:aaa」未與納稅人同戶,即不得列報扣除! 05/29 01:04
45F:推 liku:謝謝版大的提醒,還好可以即時更正,感恩!(汗...) 05/29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