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我家有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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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全民健康保险费应该由谁申报列举扣除?
时间Wed May 23 20:11:05 2007
最近有一些版友询问:妈妈依附在爸爸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保费由爸爸的薪资中扣缴,
儿子想要扶养妈妈,问说能否申报列举妈妈的健保费支出?......等类似问题,财政部
终於在今天发布新闻稿,对於类似问题,从法理上加以说明。 请参考:
【全民健康保险费申报保险费列举扣除规定】
《赋税》2007/5/23
财政部表示,近来屡有民众询问有关纳税人(某甲)为眷属(其父乙)投保全民健
康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简称健保费),如该眷属由另一纳税人(甲的兄弟丙)申
报为扶养亲属,则该眷属的健保费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何列报扣除的问题
,该部特别加以说明。
该部指出,自95年度起,健保费可以全数申报保险费列举扣除,不受金额限制。惟
由於我国综合所得税是采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全户的收入及该申报
户合於规定的实际支出合并申报的制度,所以,申报户受扶养亲属的健保费,必须
是该申报户内成员所给付,才能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保险费列举扣除之规定。
以上例说明,如甲申报乙为扶养亲属,因为乙的健保费是由甲缴纳,甲自得申报扣
除;如乙是由丙申报扶养,因乙的健保费是由甲缴纳,依前述所得税法第17条各项
列举扣除是以申报户内合於规定的实际支出为限的精神,以丙为纳税义务人的申报
户并未负担乙的健保费,故丙不能申报列举扣除乙的健保费。
资料来源:财政部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8988&ctNode=84&mp=1
所以,当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与纳税义务人是同一申报户内(亦即健保费必须是该申报户内
成员所给付),才能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保险费列举扣除之规定。
反之,当要保人与纳税义务人不在同一申报户内,纵然纳税义务人可以申报扶养被保险人
,惟因其健保费并非由纳税义务人(及其申报户内成员)所支付,自不得列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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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0.107
1F:推 Femo:不知道我是否有误解文意:文中所例,丙申报户因未负担乙之保费 05/23 20:25
2F:→ Femo:故不得申报扣除;但因乙非属甲申报户,故甲申报户亦不可扣除 05/23 20:26
3F:→ Femo:所以要申报扣除须1.为同一申报户,2.为该申报户之实际支出 05/23 20:27
4F:推 liku:依所得税法17条2款2目2小目之规定:保险费:纳税义务人本人、 05/23 21:24
5F:→ liku:配偶及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똠 05/23 21:29
6F:→ liku:费,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二万四千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쀠 05/23 21:30
7F:→ liku:险之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 所以除了F大所述1&2之外,仍须符合 05/23 21:31
8F:→ liku:该条文所规范之条件。 05/23 21:33
9F:推 liku: tatamiWed May 23 23:36:48 2007◆ From: 220.132.147.63 05/23 23:56
10F:→ liku:那麽,假如父母的健保是向乡镇市公所缴纳的,父由儿子甲申报밠 05/23 23:57
11F:→ liku:抚养,母由儿子乙申报抚养,这样二位儿子可以分别列举扣除 05/23 23:59
12F:→ liku:自已父或母的健保费吗?(健保证明只有一份…) 05/24 00:00
13F:推 liku:所以请注意,原新闻稿有说:由於我国综合所得税是采纳税义务ꐠ 05/24 00:04
14F:→ liku: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全户的收入及该申报户合於规定的뤠 05/24 00:06
15F:→ liku:实际支出合并申报的制度,所以,申报户受扶养亲属的健保费,ꔠ 05/24 00:08
16F:→ liku:必须是该申报户内成员所给付,才能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保险费꘠ 05/24 00:08
17F:→ liku:列举扣除之规定。 05/24 00:09
18F:推 liku:所以,倘若父母健保系以第六类向乡镇市公所投保,须视要保人& 05/24 00:13
19F:→ liku:缴费单上所列缴款人而定;倘如所言健保证明只有一份,有可能꼠 05/24 00:16
20F:→ liku:是由同一人缴交,则该父母二人就不能分别二个申报户。 05/24 00:20
21F:→ eomot:问个问题~我一直以为向公所投保的健保单据..是一人一份 ? 05/24 00:31
22F:推 liku:但是,如果是由父母分别缴纳,可以尝试请公所重开证明,就符꘠ 05/24 00:31
23F:→ eomot:同一份是因为眷保的关系? (一个不懂保险的人 囧) 05/24 00:32
24F:→ liku:合分户申报的规定。 05/24 00:33
25F:推 liku:眷保的关系? (一个不懂保险的人)惭愧我也不懂!有请ivysky版ꐠ 05/24 00:43
26F:→ liku:大开示宣讲罗! 05/24 00:44
27F:推 liku:ivysky版大好像正在忙得不可开交,待会有空的话拜托开示!QQQ 05/24 00:48
28F:推 liku:版大,乡民们正在翘首仰望中...... 05/24 00:55
29F:推 liku: 引颈企盼中.............. 05/24 01:12
30F:推 ivysky:疑点:第一~五类被保险人之眷属不可以投保在第六类. 05/24 02:54
31F:推 ivysky:查健保法第9条:第一类至第三类及第六类被保险人之眷属,规定 05/24 03:05
32F:推 ivysky:目前认为纳税义务人之父母不太可能是第六类被保险人及眷属. 05/24 03:10
33F:推 ivysky:eomot板友的问题是否有矛盾之处? @@? 或是我认知不足? 05/24 03:16
34F:推 ivysky:(我先考虑到的是父母未依正确类别投保,可能思考方向有误..) 05/24 03:29
35F:推 liku:果然是行家出手,谢谢ivysky版大,QQQ...... 05/24 07:24
36F:推 ivysky:不..健保异於一般人身保险,我不熟.我的确想太远了一点... 05/24 13:48
37F:推 liku:还是必须感谢版大指点,谢谢! 05/26 13:34
38F:推 liku:请将“要保人”改为“缴费人”,亦即受扶养亲属的健保费, 05/29 00:28
39F:→ liku:必须是该申报户内成员所给付,才能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保险费꘠ 05/29 00:28
40F:→ liku:列举扣除之规定。 05/29 00:29
41F:推 liku:不好意思;结论应修正为:「被保险人:aaa眷属:bbb」与纳税렠 05/29 01:01
42F:→ liku:义务人是同一申报户内(亦即健保费必须是该申报户内成员所给付 05/29 01:02
43F:→ liku:),才能适用所得税法第17条保险费列举扣除之规定。倘「被保险 05/29 01:03
44F:→ liku:人:aaa」未与纳税人同户,即不得列报扣除! 05/29 01:04
45F:推 liku:谢谢版大的提醒,还好可以即时更正,感恩!(汗...) 05/29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