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onisy (鋼鐵搶錢夫妻雙人組暴走)
看板tax
標題Re: 到底研討會算 50還是 9B ?
時間Tue Mar 8 17:19:28 2005
以下是國稅局給我的回應,果然是要闖應該可以試試....但算了
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受聘研討會講課所領取所得,係屬演講鐘點費或薪
資所得疑義乙案,因台端未提供相關資料供核,茲提供財政部74/04/23
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規定供參:
主旨: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說明:二、公私機
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
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
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180,000
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
或舉辦各項
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
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
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
身分者為限。
請台端依個案情況參考上揭函釋規定辦理,若仍有疑義,請提供具體案例
及相關資料逕向台端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祝平安如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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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中心呼喊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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