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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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新聞]員工車輛供公司業務用 所得可以視為租金申報
時間Sun Dec 26 13:51:27 2004
員工車輛供公司業務用 所得可以視為租金申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員工以自有車輛供公司做業務使用,公司給付的所得可以視為租金,並可扣除43%
費用率後,餘額才需合併綜合所得總額報稅。
財政部表示,公司員工以自有汽車出租給任職公司,公司使用汽車的方式不同,員
工因此取自公司給付的所得,就有不同的課稅方式。
財政部指出,員工將自有車輛提供給公司使用,須證明公司使用車輛,是用來做為
與公司業務有關之用,員工因此取得公司按月給付的金額,就可以認屬為租金。所
得人必須在取得年度合併與其他綜合所得報稅,依規定,這筆租金可以減除必要損
耗及費用。
根據財政部核定的93年租賃所得必要費用標準,所得人可以就租金收入的43%列為
費用,餘額才是需要合併申報稅捐的所得。
舉例來說,每收取100元的租金,按43%費用率計算,即有43元屬於必要費用,實際
的所得只有57元。
財政部表示,公司員工出租自有車輛給任職公司,如果該出租車輛只是供做公司員
工上、下班通勤使用時,公司按月給付給的金額,就要視為是對員工薪資補貼,不
是租金。提供車輛的員工,應按薪資所得課稅,也不可以減除43%的租賃所得必要
費用。
【2004-12-17/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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