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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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新闻]员工车辆供公司业务用 所得可以视为租金申报
时间Sun Dec 26 13:51:27 2004
员工车辆供公司业务用 所得可以视为租金申报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员工以自有车辆供公司做业务使用,公司给付的所得可以视为租金,并可扣除43%
费用率後,余额才需合并综合所得总额报税。
财政部表示,公司员工以自有汽车出租给任职公司,公司使用汽车的方式不同,员
工因此取自公司给付的所得,就有不同的课税方式。
财政部指出,员工将自有车辆提供给公司使用,须证明公司使用车辆,是用来做为
与公司业务有关之用,员工因此取得公司按月给付的金额,就可以认属为租金。所
得人必须在取得年度合并与其他综合所得报税,依规定,这笔租金可以减除必要损
耗及费用。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93年租赁所得必要费用标准,所得人可以就租金收入的43%列为
费用,余额才是需要合并申报税捐的所得。
举例来说,每收取100元的租金,按43%费用率计算,即有43元属於必要费用,实际
的所得只有57元。
财政部表示,公司员工出租自有车辆给任职公司,如果该出租车辆只是供做公司员
工上、下班通勤使用时,公司按月给付给的金额,就要视为是对员工薪资补贴,不
是租金。提供车辆的员工,应按薪资所得课税,也不可以减除43%的租赁所得必要
费用。
【2004-12-17/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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