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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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新聞]假買賣真放款 設算利息課稅
時間Wed Dec 15 15:07:27 2004
假買賣真放款 設算利息課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藉由虛偽買賣將資金貸給特定第三人,即使雙方訂有交易契約,國稅局
仍將視其交易真實性,對企業調整利息收入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藉由買賣交易行為而將資金無償貸給賣方,稅
捐機關經追查其交易真實性不足時,仍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
條第11款或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利息支出,或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最近在查核某公司申請更正88、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賃
收入等科目金額時,發現該公司在88年間向法人股東購進精油設備,交易總
金額達1億3,200萬元,不過設備卻始終沒有實際交付給該公司,仍置放在賣
方廠房。
根據國稅局的調查,這家公司在賣方遲未交出設備之下,卻亦沒有相對收取
報酬,導致簽證會計師在查帳時,設算一筆租賃收入調整入帳。
這家公司卻因為會計師調整租賃收入後,將會造成其88年度及以後年度未分
配盈餘加徵10%的所得稅額,因此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更正88年度帳載租賃收
入為零元,以及相關89年度的連帶科目金額。
台北市國稅局在收到這家企業的更正申請之後,經過調查發現買賣雙方確實
簽有合約,不過,這項交易截至國稅局查核日(93年10月)該企業買入的精
油設備對方仍未實際交付,明顯不合交易常規。
國稅局依據查核的事實,因此認定這家公司藉由虛偽買賣交易的安排,將公
司資金無償借貸給股東,卻漏未申報借貸的租賃所得稅,因此依據營所稅查
核準則的定,設算這家企業應繳納利息收入400餘萬元。
【2004-11-16/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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