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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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新闻]假买卖真放款 设算利息课税
时间Wed Dec 15 15:07:27 2004
假买卖真放款 设算利息课税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企业藉由虚伪买卖将资金贷给特定第三人,即使双方订有交易契约,国税局
仍将视其交易真实性,对企业调整利息收入课税。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藉由买卖交易行为而将资金无偿贷给卖方,税
捐机关经追查其交易真实性不足时,仍可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
条第11款或第36条之1第2项规定调整利息支出,或计算利息收入课税。
国税局最近在查核某公司申请更正88、8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租赁
收入等科目金额时,发现该公司在88年间向法人股东购进精油设备,交易总
金额达1亿3,200万元,不过设备却始终没有实际交付给该公司,仍置放在卖
方厂房。
根据国税局的调查,这家公司在卖方迟未交出设备之下,却亦没有相对收取
报酬,导致签证会计师在查帐时,设算一笔租赁收入调整入帐。
这家公司却因为会计师调整租赁收入後,将会造成其88年度及以後年度未分
配盈余加徵10%的所得税额,因此向国税局提出申请更正88年度帐载租赁收
入为零元,以及相关89年度的连带科目金额。
台北市国税局在收到这家企业的更正申请之後,经过调查发现买卖双方确实
签有合约,不过,这项交易截至国税局查核日(93年10月)该企业买入的精
油设备对方仍未实际交付,明显不合交易常规。
国税局依据查核的事实,因此认定这家公司藉由虚伪买卖交易的安排,将公
司资金无偿借贷给股东,却漏未申报借贷的租赁所得税,因此依据营所税查
核准则的定,设算这家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400余万元。
【2004-11-16/经济日报/A7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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