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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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欠稅即被限制出境??
時間Tue Nov 9 23:41:56 2004
※ 引述《comato (comato)》之銘言:
: 個人欠稅 300,000 即被限制出境...=_=||
: 在中華日報 11.4 忘了那一版勒...有標題這樣寫耶...
: 出自...台南 南區國稅局....發的!!!!
: 是只有這起例外吧...????
: 真正的稅法....是指
: 個人欠稅 500,000 確定案件 750,000 未確定案件 才會限制吧...
: 是這樣的吧???? 疑惑勒€€€
沒看到您說的新聞,不過我想是因為以下原因:
您說的是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的規定,限制出
境的標準。
但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移送行政執行處後,行執處認為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將欠稅者限制住居,限制住居中就包括了可以限制出境。在這
種情形,欠稅金額就不一定,可能很小額就被限制出境。
其中會有一些問題,例如低額欠稅假設一萬元,不符限制出境辦法,但若有行執法
十七條一項情形,得否依行執法將其限制出境?此處應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 (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
提管收之。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裁定者,得於
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
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管收人釋 放。
第二項之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
有關拘提、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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