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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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欠税即被限制出境??
时间Tue Nov 9 23:41:56 2004
※ 引述《comato (comato)》之铭言:
: 个人欠税 300,000 即被限制出境...=_=||
: 在中华日报 11.4 忘了那一版勒...有标题这样写耶...
: 出自...台南 南区国税局....发的!!!!
: 是只有这起例外吧...????
: 真正的税法....是指
: 个人欠税 500,000 确定案件 750,000 未确定案件 才会限制吧...
: 是这样的吧???? 疑惑勒€€€
没看到您说的新闻,不过我想是因为以下原因:
您说的是依据『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制出
境的标准。
但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移送行政执行处後,行执处认为有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
第一项各款情形,而将欠税者限制住居,限制住居中就包括了可以限制出境。在这
种情形,欠税金额就不一定,可能很小额就被限制出境。
其中会有一些问题,例如低额欠税假设一万元,不符限制出境办法,但若有行执法
十七条一项情形,得否依行执法将其限制出境?此处应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执行法
第十七条 (得命义务人提供担保并限制住居之情形)
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
一、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显有逃匿之虞。
三、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者。
四、於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於执行人员拒绝陈述者。
五、经命其报告财产状况,不为报告或为虚伪之报告者。
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
义务人逾前项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担保者,行政执行处得声请该管法院裁定拘
提管收之。
法院对於前项声请,应於五日内裁定。行政执行处或义务人不服法院裁定者,得於
十日内提起抗告;其程序准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抗告程序之规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管收之执行。但准拘提管收之原裁定经抗告法院裁定废弃者,其执
行应即停止,并将被拘提管收人释 放。
第二项之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准用强制执行法、管收条例及刑事诉讼法
有关拘提、羁押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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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ai761 来自: 211.74.62.235 (11/09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