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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多層次傳銷 應分三類所得申報
時間Mon Nov 1 19:49:30 2004
稅務問答》多層次傳銷 應分三類所得申報
稅務問答
彰化市謝先生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銷售商品或勞務,應如何申報所得?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三種所得:
(一)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零售利潤。稽徵
機關得依參加人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
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零售
毛利率核算的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
歸戶課稅。
(二)執行業務所得: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
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
後餘額為所得額。
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帳簿文據,可
適用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
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7274325轉204黃厚超)
【2004/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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