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cs (≧▽≦b)
看板tax
标题税务问答》多层次传销 应分三类所得申报
时间Mon Nov 1 19:49:30 2004
税务问答》多层次传销 应分三类所得申报
税务问答
彰化市谢先生问: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销售商品或劳务,应如何申报所得?
中区国税局彰化县分局答覆:
多层次传销事业的个人参加人,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可能取得以下三种所得:
(一)营利所得: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5万元者,其全部销售额所赚取零售利润。稽徵
机关得依参加人进货资料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
如查无上述价格,则参考参加人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营利事业同业利润标准零售
毛利率核算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
归户课税。
(二)执行业务所得:因下层直销商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
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系属佣金收入,得减除直接必要费用
後余额为所得额。
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记帐及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帐簿文据,可
适用各该年度经纪人费用率计算其必要费用。
(三)其他所得: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
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属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7274325转204黄厚超)
【2004/11/01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2.11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