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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非無償捐贈公設地 不得抵稅
時間Mon Nov 1 19:45:15 2004
非無償捐贈公設地 不得抵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各級政府,並非都可以列報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包括捐贈目的是為取得土地聯合開發權,或領有政府一定比率的補償者,都屬有對價的贈
與,不能適用捐贈扣除抵稅的優惠。
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捐贈給政府,自今年元月1日開始均改按原公設地所有人購入公設地
的實際價格,做為捐贈抵稅的金額,不再是按公告現值計算其捐贈價值扣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即使公設地已經改按實際購入金額做為捐贈價值抵稅,也並非所有公設地辦
理捐贈手續,即可享有綜所稅的抵稅優惠。
財政部說,目前有三種情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行為,不適用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的
優惠。這三種情形分別是:個人利用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各級政府,以增加土地可興建
的樓地板面積(即土地所有權人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取得週邊土地的聯合開發
權,以及由政府核准依公告土地現值15%補償地主等,都屬有對價的贈與,不能適用綜合
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的適用。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人注意,這類非屬無償捐贈給各級政府的行為,如已申報並誤列入綜合
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捐贈項目中扣除者,應儘快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以免被查獲補
稅後又受罰。
【2004/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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