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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非无偿捐赠公设地 不得抵税
时间Mon Nov 1 19:45:15 2004
非无偿捐赠公设地 不得抵税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个人捐赠公共设施保留地给各级政府,并非都可以列报所得税捐赠扣除额,
包括捐赠目的是为取得土地联合开发权,或领有政府一定比率的补偿者,都属有对价的赠
与,不能适用捐赠扣除抵税的优惠。
公共设施保留地无偿捐赠给政府,自今年元月1日开始均改按原公设地所有人购入公设地
的实际价格,做为捐赠抵税的金额,不再是按公告现值计算其捐赠价值扣抵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即使公设地已经改按实际购入金额做为捐赠价值抵税,也并非所有公设地办
理捐赠手续,即可享有综所税的抵税优惠。
财政部说,目前有三种情形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捐赠行为,不适用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的
优惠。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个人利用捐赠公共设施保留地给各级政府,以增加土地可兴建
的楼地板面积(即土地所有权人以取得土地容积权益为对价)、取得周边土地的联合开发
权,以及由政府核准依公告土地现值15%补偿地主等,都属有对价的赠与,不能适用综合
所得税捐赠列举扣除的适用。
财政部也提醒纳税人注意,这类非属无偿捐赠给各级政府的行为,如已申报并误列入综合
所得税列举扣除额的捐赠项目中扣除者,应尽快向所属稽徵机关办理更正,以免被查获补
税後又受罚。
【2004/11/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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