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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休假獎金未逾規定 免計入薪資所得
時間Wed Oct 27 08:32:44 2004
不休假獎金未逾規定 免計入薪資所得
[台北訊]
清水鎮陳先生來電詢問:
本人今年接獲公司開立的薪資扣繳憑單,發現會計小姐將本人的不休假獎金計入薪資所得
,她的做法正確嗎?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答覆:
公司行號員工因公務繁忙無暇休假而領取「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因雇主目
的而執行職務所支領之所得,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
第2款但書規定,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而且,前述所謂規定標準者,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
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另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
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亦可不受限制。
所以陳先生可向貴公司洽詢計入薪資所得中的不休假獎金是否係因超過法定標準而列報,
若否,則可請其辦理扣繳憑單的更正。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6651351轉508第四股黃麗紅)
【2004/10/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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