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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休假奖金未逾规定 免计入薪资所得
时间Wed Oct 27 08:32:44 2004
不休假奖金未逾规定 免计入薪资所得
[台北讯]
清水镇陈先生来电询问:
本人今年接获公司开立的薪资扣缴凭单,发现会计小姐将本人的不休假奖金计入薪资所得
,她的做法正确吗?
中区国税局沙鹿稽徵所答覆:
公司行号员工因公务繁忙无暇休假而领取「不休假奖金」,该「不休假奖金」系因雇主目
的而执行职务所支领之所得,系属加班费的一种,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薪资所得
第2款但书规定,只要不超过规定标准者,免计入薪资所得课税。
而且,前述所谓规定标准者,系指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
32条「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另於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执行职务而支领
的加班费,其金额符合前列规定范围内者,免纳所得税,而且其加班时数亦可不受限制。
所以陈先生可向贵公司洽询计入薪资所得中的不休假奖金是否系因超过法定标准而列报,
若否,则可请其办理扣缴凭单的更正。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26651351转508第四股黄丽红)
【2004/10/2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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