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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本公積處理 回歸商業會計法
時間Tue Oct 26 08:05:54 2004
資本公積處理 回歸商業會計法
台中市杜先生問:
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後,有關資本公積轉列保留盈餘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公司法刪除第238條,資本公積已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營利事業89年度以前
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積的資本公積,經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轉列為保留盈餘者,其屬87
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的盈餘,無須依所得稅法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屬86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86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超過同法第76條之1規定限額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
上述87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的資本公積,既經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轉列為保留盈
餘,嗣後營利事業於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該比率
的分母自應含括該轉列的盈餘,營利事業如以該轉列盈餘進行分配,應依同法條規定計算
各股東獲配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予股東,並應依同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
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800-000321轉501謝碧霞)
【2004/10/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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