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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本公积处理 回归商业会计法
时间Tue Oct 26 08:05:54 2004
资本公积处理 回归商业会计法
台中市杜先生问:
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後,有关资本公积转列保留盈余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中区国税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公司法删除第238条,资本公积已回归商业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营利事业89年度以前
处分资产溢价收入累积的资本公积,经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转列为保留盈余者,其属87
至89年度处分资产溢价收入部分转列的盈余,无须依所得税法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
其属86年度及以前年度处分资产溢价收入部分,如於转列保留盈余後,其截至86年度累积
未分配盈余超过同法第76条之1规定限额时,得免归户课徵股东所得税。
上述87至89年度处分资产溢价收入的资本公积,既经依商业会计法相关规定转列为保留盈
余,嗣後营利事业於分配盈余,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6规定计算税额扣抵比率时,该比率
的分母自应含括该转列的盈余,营利事业如以该转列盈余进行分配,应依同法条规定计算
各股东获配可扣抵税额并同分配予股东,并应依同法第66条之4第1项第1款、第3款及第4
款规定自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800-000321转501谢碧霞)
【2004/10/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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