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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協議分割繼承 較拋棄繼承節稅
時間Thu Oct 21 10:07:05 2004
稅務問答》協議分割繼承 較拋棄繼承節稅
一、埔里童先生問: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繼承,兩種方式那種較節稅?
二、埔里陳先生問:日前將房屋一樓供好朋友開自助餐使用,未收任何租金,為什麼還
要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一、繼承人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後即失去繼承資格,依遺贈稅法規定可扣除額就不能扣除
,例如被繼承人之配偶拋棄繼承,自遺產中扣除新台幣400萬元就不能扣除,致拋棄繼承
則不合節稅原則。而繼承人採協議分割繼承,例如遺產中有不動產(土地)價值數千萬元
,活期存款數十萬,經協議分割配偶與次子繼承活期存款,長子繼承所有不動產。可扣除
各項扣除額並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
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致協議分割繼承較拋棄繼承節稅。
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如確實為無償提供,需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
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且經法院公證,同時不能作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該納稅義務人房屋供朋友經營自助餐,係營業行為,依規定按當地租金標準設
算租賃所得並無不當。
【2004/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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