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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間參與北市公共建設 可減稅
時間Thu Oct 21 10:04:34 2004
民間參與北市公共建設 可減稅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歷經三年,台北市議會昨(20)日終於通過「台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
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凡民間機構參與台北市重大公共建設,五年內地價稅
全免、房屋稅減徵50%、契稅減徵30%。
財政局預定本周內可公告實施該條例,計畫於11月與市府簽署興建營運合約的台北巨蛋、
台北交九交通轉運站BOT案,可望成為最先適用該減免優惠條例的民間投資案。
不過,因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已經與市府簽約或動工的台北101金融大樓、信義計畫區多
宗設定地上權開發案、統一集團承建的市府交通轉運站等民間投資案,均無法享受這項減
免優惠,但市府已決定編列年度預算給予廠商部分稅賦補助。
財政局長李述德表示,舉凡交通建設、共同管道、汙水下水道、環境汙染防治、自來水、
水利、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勞工福利、文教、觀光遊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運動、
公園綠地、重大工業、商業、科技等設施,以及新市鎮開發、農業設施等重大建設範圍,
都可檢具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和契稅。
財政局指出,民間機構參與台北市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
直接使用的土地,自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地價稅免徵五年。原經核准免徵地價稅的
土地,於免徵期間未屆滿五年前,移轉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免徵至五年期滿為
止。
民間機構參與台北市重大公共建設,在營運期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的新建自有
房屋,自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五年,減徵應繳納房屋稅額50%。原經核准減徵房屋稅
的房屋,在減徵期間尚未屆滿五年前,移轉第三人繼續營運的話,准予減徵至五年期滿為
止。
在契稅部分,於興建或營運期間,以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供其直
接使用的不動產所有權,減徵契稅30%。
【2004/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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