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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间参与北市公共建设 可减税
时间Thu Oct 21 10:04:34 2004
民间参与北市公共建设 可减税
记者杨文琪/台北报导
历经三年,台北市议会昨(20)日终於通过「台北市促进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减免
地价税、房屋税及契税自治条例」,凡民间机构参与台北市重大公共建设,五年内地价税
全免、房屋税减徵50%、契税减徵30%。
财政局预定本周内可公告实施该条例,计画於11月与市府签署兴建营运合约的台北巨蛋、
台北交九交通转运站BOT案,可望成为最先适用该减免优惠条例的民间投资案。
不过,因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已经与市府签约或动工的台北101金融大楼、信义计画区多
宗设定地上权开发案、统一集团承建的市府交通转运站等民间投资案,均无法享受这项减
免优惠,但市府已决定编列年度预算给予厂商部分税赋补助。
财政局长李述德表示,举凡交通建设、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环境污染防治、自来水、
水利、卫生医疗、社会福利、劳工福利、文教、观光游憩、电业、公用气体燃料、运动、
公园绿地、重大工业、商业、科技等设施,以及新市镇开发、农业设施等重大建设范围,
都可检具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向所属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减免地价税、房屋税和契税。
财政局指出,民间机构参与台北市重大公共建设,在兴建或营运期间,经主办机关核定供
直接使用的土地,自税捐稽徵机关核准之日起,地价税免徵五年。原经核准免徵地价税的
土地,於免徵期间未届满五年前,移转第三人继续兴建或营运者,准予免徵至五年期满为
止。
民间机构参与台北市重大公共建设,在营运期间,经主办机关核定供直接使用的新建自有
房屋,自税捐稽徵机关核准之日起五年,减徵应缴纳房屋税额50%。原经核准减徵房屋税
的房屋,在减徵期间尚未届满五年前,移转第三人继续营运的话,准予减徵至五年期满为
止。
在契税部分,於兴建或营运期间,以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取得供其直
接使用的不动产所有权,减徵契税30%。
【2004/10/2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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