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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稅務問答》聯合執業 方可列報薪資
時間Wed Oct 20 10:23:44 2004
稅務問答》聯合執業 方可列報薪資
■ 稅務問答
台中市李小姐詢問:執行業務者可否於執業事務所列報薪資?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列報執行業務者的薪資須符合「聯合」執行業務,且須在聯合執行業務的「契約」內訂定
暨其薪資不得超過通常水準方可列報;單獨執行業務的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以
免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該所指出,轄內有某君納稅人,為診所負責人,雖有申報該
年度診所執業所得,惟經查得,該診所列有負責人某君的薪資所得60萬元,依規定予以剔
除。某君不服,主張其為診所負責人,應可申報薪資費用,懇請准予追認云云。申請復查
結果未獲變更。該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薪資費用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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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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