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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联合执业 方可列报薪资
时间Wed Oct 20 10:23:44 2004
税务问答》联合执业 方可列报薪资
■ 税务问答
台中市李小姐询问:执行业务者可否於执业事务所列报薪资?
中区国税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列报执行业务者的薪资须符合「联合」执行业务,且须在联合执行业务的「契约」内订定
暨其薪资不得超过通常水准方可列报;单独执行业务的执行业务者不得列报薪资费用,以
免事後遭稽徵机关剔除补税。该所指出,辖内有某君纳税人,为诊所负责人,虽有申报该
年度诊所执业所得,惟经查得,该诊所列有负责人某君的薪资所得60万元,依规定予以剔
除。某君不服,主张其为诊所负责人,应可申报薪资费用,恳请准予追认云云。申请复查
结果未获变更。该所呼吁执行业务者列报薪资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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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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