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瀟灑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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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何壽山遺產稅 可望少繳12.3億
時間Thu Oct 14 11:01:00 2004
■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台北市國稅局在計算永豐餘集團創辦人何壽山的遺產時
,應該扣除元配何蔡蕙心可分得的「剩餘財產」24.7億元。此部分如經最高行政法院維持
,何蔡蕙心將可少繳約12.3億元的遺產稅。
何壽山於民國88年1月間突因心臟病發去世,總共留下百餘筆土地、股票、現金,國稅局
核定遺產是75億4,200多萬元,淨額是68億3,200多萬元。
何壽山過世後,元配何蔡蕙心立即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訴,一方面行使配偶法
定的權利,另方面則可減少遺產總額而避稅。
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立法目的在獎勵夫妻對婚姻財產的貢獻。採聯合財產制的夫妻
,當一方過世或離婚時,另一半可均分「剩餘財產」--即婚姻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債務及
自己名下財產後的餘額。
以何蔡蕙心為例,其可獲得的剩餘財產,是屬於她的財產而不是遺產。遺產總額減少了,
遺產稅將隨之減少。
何蔡蕙心「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前年於高等法院由全體繼承人達成和解,同意何蔡蕙心
可分得的財產是24億7,317萬餘元,何蔡蕙心進而向國稅局要求此部分應由遺產總額中扣
除,但遭國稅局拒絕,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財政部86年的一項函示,何蔡蕙心檢具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關於剩餘財產的法院和解書時,國稅局即應計算扣除,不能列入遺產計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遺產超過1億元者,超過部分的稅率是50%,以24億7,000多
萬元計,本件判決結果讓何蔡蕙心少繳12億3,000多萬元的稅。
除了何蔡蕙心可分得的剩餘財產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還認為,何壽山生前未償銀行的連
帶保證債務中,有2億2,000多萬元也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此又會增加遺產中的債權(
連帶保證人在代償債務後,取得對被保證人的債權),一減一增之後,對遺產稅影響不大
。
【2004/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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