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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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何寿山遗产税 可望少缴12.3亿
时间Thu Oct 14 11:01:00 2004
■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决指出,台北市国税局在计算永丰余集团创办人何寿山的遗产时
,应该扣除元配何蔡蕙心可分得的「剩余财产」24.7亿元。此部分如经最高行政法院维持
,何蔡蕙心将可少缴约12.3亿元的遗产税。
何寿山於民国88年1月间突因心脏病发去世,总共留下百余笔土地、股票、现金,国税局
核定遗产是75亿4,200多万元,净额是68亿3,200多万元。
何寿山过世後,元配何蔡蕙心立即向法院提起「剩余财产分配」之诉,一方面行使配偶法
定的权利,另方面则可减少遗产总额而避税。
民法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立法目的在奖励夫妻对婚姻财产的贡献。采联合财产制的夫妻
,当一方过世或离婚时,另一半可均分「剩余财产」--即婚姻中取得的财产,扣除债务及
自己名下财产後的余额。
以何蔡蕙心为例,其可获得的剩余财产,是属於她的财产而不是遗产。遗产总额减少了,
遗产税将随之减少。
何蔡蕙心「剩余财产分配」诉讼,前年於高等法院由全体继承人达成和解,同意何蔡蕙心
可分得的财产是24亿7,317万余元,何蔡蕙心进而向国税局要求此部分应由遗产总额中扣
除,但遭国税局拒绝,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依财政部86年的一项函示,何蔡蕙心检具和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关於剩余财产的法院和解书时,国税局即应计算扣除,不能列入遗产计税。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遗产超过1亿元者,超过部分的税率是50%,以24亿7,000多
万元计,本件判决结果让何蔡蕙心少缴12亿3,000多万元的税。
除了何蔡蕙心可分得的剩余财产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还认为,何寿山生前未偿银行的连
带保证债务中,有2亿2,000多万元也应从遗产总额中扣除,但此又会增加遗产中的债权(
连带保证人在代偿债务後,取得对被保证人的债权),一减一增之後,对遗产税影响不大
。
【2004/10/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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