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標題Re: [問題]關於免稅額的問題
時間Mon Oct 11 00:24:44 2004
※ 引述《hopeforget (crazy)》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父親經營一人公司,有繳納營業稅
: 母親家管,弟弟未滿二十歲。那我是否可以將哪
: 些人列為我申報所得稅時的扶養親屬???
: 謝謝.....
<quote>
一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
分之五十。但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
人不得再減除配偶之免稅額:
(一)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
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
(四)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
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
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quote>
由法令看來,你的母親及弟弟都有『資格』列為你的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下列條件。
母親: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弟弟: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
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注意別重複申報為扶養親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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