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关於免税额的问题
时间Mon Oct 11 00:24:44 2004
※ 引述《hopeforget (crazy)》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父亲经营一人公司,有缴纳营业税
: 母亲家管,弟弟未满二十岁。那我是否可以将哪
: 些人列为我申报所得税时的扶养亲属???
: 谢谢.....
<quote>
一 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规定扶养亲
属之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满七十岁者,免税额增加百
分之五十。但配偶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纳税义务
人不得再减除配偶之免税额:
(一)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
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其年满七十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免税额
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 纳税义务人之子女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
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三)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二十岁者,或满二十岁
以上,而因在校就学、或因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
扶养者。
(四) 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
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但受扶养者之父或母如属第
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税所得者,不得列报减除。
</quote>
由法令看来,你的母亲及弟弟都有『资格』列为你的扶养亲属。只要符合下列条件。
母亲: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
人扶养者。其年满七十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免税额增加百分之五十。
弟弟: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二十岁者,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
在校就学、或因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注意别重复申报为扶养亲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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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58.9.3